法治入心呼应民意,酒后拒驾蔚然成风平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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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在当今的中国,已经成为广泛的社会共识,也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理性选择和自觉行动。

全民抵制酒驾醉驾的背后,是自年“醉驾入刑”以来,全国公检法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司法;是全国公安机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坚持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是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积极推动抵制酒驾醉驾,维护了道路交通秩序,树立了法律权威。

10年来,醉驾治理推动了国民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双提升,加深了国民对法律的敬畏、对规则的遵从,获得了显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醉驾治理已成为法治中国的法治样板。

醉酒驾驶被列入危险驾驶罪

众所周知,我国“酒文化”根深蒂固,而且随着我国经济飞跃发展和国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私家车数量逐年攀升,聚会宴请、休闲娱乐等活动丰富,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也持续多发。据公安交管部门统计,年至年,全国平均每年因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死亡余人。

平安是老百姓解决温饱后的第一需求,是极重要的民生,也是最基本的发展环境。重拳出击打击酒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公安交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

在严格执法、轰轰烈烈开展酒驾整治行动的同时,公安机关认识到,必须以法治的思维和法治的手段治理社会主要问题,依法谋百姓之福、依法图百姓之安,依法去社会之疾。只有在法度之内而行有效的治理,才是解决酒驾这类社会管理难题的关键所在。特别是成都孙伟铭、南京张明宝等恶性案件教训惨痛,全社会普遍呼吁“醉驾入刑”。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

年4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一份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建议,研究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并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最高刑。

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并将醉酒驾驶的处罚由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最高“处15日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为严厉打击酒驾醉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为依法打击和有效治理酒驾醉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

年12月,在总结“醉驾入刑”2年多司法、执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醉驾行为定罪标准、从重处罚的情形和拒绝、阻碍调查取证等行为的处理。

至此,醉酒驾驶从日常思维习惯中的一般性违规,上升为较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醉驾入刑”不仅为公检法依法打击醉驾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而且用法律来规范、引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推动了全社会统一思想认识,提升了人民群众遵法守法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交管部门对酒驾醉驾“零容忍、严执法”

对于公安交管部门来说,“醉驾入刑”并非一劳永逸,而是新形势下新征程的开始。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以法治的思维立法,更要以法治的手段执法。

“醉驾入刑”以来,全国公安交管部门以更高的标准、更硬的措施、更严的要求,始终坚持对酒驾醉驾“零容忍、严执法”,检查区域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由城市向农村不断延伸,检查覆盖面不断扩大;不间断开展全国性、区域性联合整治,开展周末、节假日常态化夜查等专项行动,执法力度不断提升;在执法中注重运用科技手段,严密执法过程监管,案件发现能力明显提升,查处针对性不断增强;注重宣传,推动警媒深度融合,组织新媒体矩阵直播联动,结合醉驾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交通安全宣传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

在查处酒驾醉驾行动中,公安交管部门严格执法纪律,执法人员在勤务中不得携带个人通讯设备,斩断可能“打招呼”的渠道链条;推广应用血液酒精智能管理系统和联网式酒精检测仪,在酒驾查处过程中使用酒精检测仪,现场生成呼气检测单,呼气数值当场自动传输至系统保存,压缩可能“打招呼”的时间空间;推广应用生物检材智能管理系统及监管平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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